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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豪诉被告姚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豪,姚峥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2971号原告王文豪,男,1975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椿林镇山前洼村六组。被告姚峥,男,198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三原县城关镇西环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豪诉被告姚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豪因双方和解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豪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王文豪负担。审判员  原广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月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