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皇民三初字第0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毕爱国与王绍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爱国,王绍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皇民三初字第01773号原告毕爱国,男,汉族。被告王绍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毕爱国诉被告王绍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复核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爱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8元(原告已预交0,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相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明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