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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周亚妹与唐凯、农英权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亚妹,唐凯,农英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周亚妹。被执行人唐凯。被执行人农英权。本院在执行周亚妹申请执行唐凯、农英权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被执行人唐凯、农英权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州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昭建审判员  农建保审判员  黄日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