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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宋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