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9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森与刘斌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944-2号申请执行人张森,男,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斌,男,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张森与刘斌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刘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森赔偿医疗费21456.05元、误工费19482元、护理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240元、鉴定费500元,总计43238.05元。案件受理费911元,由张森承担31元、刘斌承担88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94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