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二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肖运湖与被告肖署初、朱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运湖,肖署初,朱兰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沅民二初字第336号原告肖运湖.委托代理人贺伟春.被告肖署初(曾用名肖暑初).被告朱兰春.原告肖运湖与被告肖署初、朱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运湖及其委托代理人贺伟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署初、朱兰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运湖诉称,2013年8月28日,被告肖署初以资金周转为名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2014年5月30日前付清,同时口头约定月利率2.4%,被告肖署初当即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5年3月28日,经结算,被告肖署初确认欠原告利息款4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款45000元及相关利息(从2015年3月29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本金100000元,月利率2.4%计算利息)。原告肖运湖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被告肖署初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2013年8月28日被告肖署初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证据2、被告肖署初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2015年3月28日被告肖署初欠原告利息款45000元。证据3、沅江市公安局琼湖派出所证明,证明两被告现已外出,去向不明。被告肖署初、朱兰春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对原告肖运湖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8日,被告肖署初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肖运湖借款100000元,约定2014年5月30日前还清,被告肖署初当即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口头约定月利率2.4%。2015年3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肖署初确认欠原告利息款4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利息欠条。被告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和利息款4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肖署初、朱兰春系夫妻关系,被告肖署初所欠原告债务是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现已外出,去向不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肖署初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肖运湖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被告肖署初所欠原告100000元及利息款45000元应予偿还。该债务属于被告肖署初、朱兰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肖署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肖署初、朱兰春应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超出了年利率24%,其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肖署初、朱兰春共同偿还原告肖运湖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本金100000元从2015年3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被告肖署初、朱兰春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卫兵审 判 员 张志伟审 判 员 李建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明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