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4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苏州三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娟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三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娟梅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40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三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桥工业园南区20幢。法定代表人徐玉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莉莉,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亮,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娟梅。委托代理人张吉,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三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木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三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三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三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苏州三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