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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启经与吴乐华、吴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经,吴乐华,吴乐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陈启经,男,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代理人:林灿业,福建文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乐华,男,汉族,1963年11月21日出生,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吴乐锋,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福建省罗源县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启经与被告吴乐华、吴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启经撤回对被告吴乐华、吴乐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尤丽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