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东执民字第18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三洲制衣有限公司、象山县海联染整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三洲制衣有限公司,象山县海联染整有限公司,张国良,张国庆,夏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东执民字第1811-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王建元。委托代理人:许如春。委托代理人:葛一波。被执行人:宁波三洲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庆。被执行人:象山县海联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琪。被执行人:张国良。被执行人:张国庆。被执行人:夏安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东执民字第181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张国良妻子梅亚红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长寿南路126弄196号3302室房地产(含室内装修)。2015年10月9日10时,买受人XXX(公民身份号码××)以20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2015年10月20日,买受人XXX付清全部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长寿南路126弄196号3302室房地产(含室内装修)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XXX所有。[上述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XXX时起转移]二、买受人XXX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XXX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