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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高发安诉王维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发安,王维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高发安,男,住什邡市。委托代理人:田文才,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维平,男,住什邡市。原告高发安诉被告王维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发安撤回对被告王维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本案原告高发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池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小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