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5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林朝峰与林庆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5810号原告林朝峰,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庆容,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朝峰与被告林庆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朝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朝峰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朝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八十八元,由原告林朝峰负担。审判员 章建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美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