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15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宋海军、宋海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宋海军,宋海丽,陈珊珊,杨华,童忠英,胡颖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550-1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刘健,行长。被执行人:宋海军,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执行人:宋海丽,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被执行人:陈珊珊,女,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执行人:杨华,女,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童忠英,女,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胡颖慧,女,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宋海军、宋海丽、陈珊珊、杨华、童忠英、胡颖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9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童忠英名下位于合肥市的某处房产;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家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