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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民简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芝民简初字第208号原告于某,烟台林松燃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某甲,无固定职业。原告于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诉称,我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王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多次将我打伤,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乙由我抚养,被告每月负担10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甲缺席,且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王某乙。婚后因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长期不回家,原告曾于2013年12向本院提起离婚,2014年3月撤回起诉。因无法联系到被告,本院向被告的父亲王文剑调查了解到,被告从2015年春节正月十三从家里走后,再未回家,父母也无法联系到其本人。庭审中,原告表示因无法找到被告,且孩子年龄尚小,要求离婚后由本人抚养婚生女王某乙,因无法提供被告的收入证明,故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支付抚育费。关于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表示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不要求法院处理。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证明、调查笔录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证,上述证据均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认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结婚后育有一女,本应和睦相处,共同担负养育子女、照顾家庭的责任,但被告长期不回家,对原告不尽夫妻义务,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结合原告于2013年曾起诉要求离婚的事实,可以确认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继续维持双方的夫妻关系没有实际意义,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离婚后抚育婚生女王某乙于法相合,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可参照山东省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支付女儿抚育费。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鉴于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可予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于某抚育,被告王某甲自2015年6月始每月负担其女抚育费625元至其女年满18周岁或高中毕业时止,抚育费双方自行交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萍人民陪审员 吕  春  学人民陪审员 于  书  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桂香(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