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一初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324号原告闫某某,男,汉族。被告周某,女,汉族。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