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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荔执行字第6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郑梅芳与福建莆田良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梅芳,福建莆田良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荔执行字第648-5号申请执行人郑梅芳,女,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福建莆田良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组织机构代码代码61125372-8。法定代表人许志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财,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郑政煌,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梅芳与被执行人福建莆田良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莆民监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其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4)莆民再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2012)荔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及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莆民终字第851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郑梅芳与被执行人福建莆田良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2)荔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及(2013)莆民终字第851号民事判决被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荔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及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莆民终字第8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震执行员 林晓锋执行员 郑家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忠毅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