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星火与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蒋春华、蒋英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星火,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蒋春华,蒋英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3271号申请人李星火,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被申请人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92XXXX),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法定代表人蒋英武,董事长。被申请人蒋春华,男,195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申请人蒋英武,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星火与被申请人蒋春华、蒋英武、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星火在起诉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蒋春华、蒋英武、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星火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过高,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对被申请人所有的692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蒋春华、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蒋英武的银行存款692万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立人民陪审员 卢彦章人民陪审员 易新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寻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