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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温州科龙工贸有限公司、温州科龙纸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温州科龙工贸有限公司,温州科龙纸塑有限公司,徐美丽,王正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738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78-98号。法定代表人:王学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汤细笑,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黄立磐,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科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东城路(城东工业区E6E8第一幢)。法定代表人:徐美丽。被告:温州科龙纸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东城路(城东工业区E6E8第一幢),法定代表人:王正干。被告:徐美丽。被告:王正干,公民身份330327196211183039。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诉被告温州科龙工贸有限公司、温州科龙纸塑有限公司、徐美丽、王正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被告温州科龙纸塑有限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东城路(产权证号为:苍房权证苍字第××号)的房屋(共六幢)为被告温州科龙工贸有限公司与原告自2012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4日期间签订的全部债务在最高限额1580万元内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2年12月1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该房屋在设定抵押之前,其中第六幢房屋的部分套间已转让。本院认为,被告温州科龙纸塑有限公司或其负责人的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绍炬人民陪审员  苏苗盘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苗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