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民初字第4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关××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4336号原告关××。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关××承担。审判员 孙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