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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民初字第4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关××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4336号原告关××。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关××承担。审判员  孙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