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4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会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昌,王文成,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408-3号申请执行人王会昌,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孙镇晋王村六组。被执行人王文成,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孙镇平路村四组。被执行人王新,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孙镇平路村四组,系被执行人王文成儿子。王会昌申请执行王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2500元、利息6262元(暂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9329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王文成之子王新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王会昌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