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西商初字第2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宁波广厦热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焕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广厦热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杭州焕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2965号原告:宁波广厦热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蟹浦镇汇源路。法定代表人:郑平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智丰、王佳奇,公司员工。被告:杭州焕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606号395室。法定代表人:俞苗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玉香,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广厦热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焕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广厦热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娟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