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705-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50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705-1771号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小龙。被告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炳皓。被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晔。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后,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姚 鑫人民陪审员 马 虹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