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4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X与江XX。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江XX,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424-1号申请执行人王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XXXX。被执行人江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XXXXX。被执行人宋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江XXX、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XX、宋XX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江XX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财产清单为准);二、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宋XX价值人民币38093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作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科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