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汪爱琼与范良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爱琼,范良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344号原告:汪爱琼,女,1972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范良满,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汪爱琼与被告范良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汪爱琼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范良满不同意调解,汪爱琼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爱琼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爱琼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