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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恢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赵昌云与成本珍、孙科、秦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昌云,孙科,秦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恢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赵昌云,汉族,周村区。被执行人:成本珍,汉族,周村区。被执行人:孙科,汉族,周村区。被执行人:秦秀丽,汉族,周村区。本院(2006)周民初字第159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本珍、孙科、秦秀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昌云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本珍、孙科、秦秀丽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申请执行人赵昌云申请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06)周民初字第1596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方力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