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3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老鲍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老鲍工贸有限公司,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3476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347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老鲍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鲍人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仕海,上海申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周振良,董事长。原告上海老鲍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94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原告货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2,93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60.5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付款义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市辖区无房产、股票、存款类等财产登记线索。2015年8月19日,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沪A0XX**别克轿车,查封期限两年,但未查实该车辆去向。另查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振良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本院(2015)松执字第5305号已于2015年9月11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周振良采取了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执行中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执行中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案件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海老鲍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真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94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