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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杭州杭开安伏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杭开安伏电气有限公司,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375号原告:杭州杭开安伏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建雄。被告: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纯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杭开安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汇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杭开安伏电气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杭开安伏电气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