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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许燕权与王祖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燕权,王祖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许燕权。被执行人王祖田。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许燕权申请王祖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王祖田应支付申请人许燕权案款40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祖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东执字第4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