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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057号原告:杨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爱敬承担。审判员  陈文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