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057号原告:杨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孟爱敬承担。审判员 陈文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