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张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王某。被告: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聂振锋代理审判员  祝鹏飞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晓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