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王某。被告: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聂振锋代理审判员 祝鹏飞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晓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