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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5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曲曼与天津港滨安程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胡志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曼,天津港滨安程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胡志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5447号原告曲曼,无职业。被告天津港滨安程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航一路1361号。法定代表人胡志凯,总经理。被告胡志凯。委托代理人高红,系被告胡志凯之妻,中国外运天津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曼诉被告天津港滨安程机电设备维修有限公司、被告胡志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曲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曲曼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邱恩来代理审判员  李明宇人民陪审员  李 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倪天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