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少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覃某甲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甲,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少民初字第62号原告覃某甲。法定代理人覃某乙,中学教师。系原告父亲。被告李某,按摩师。系原告母亲。本院审理原告覃某甲与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甲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芸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