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郧阳执恢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郭庭河与李才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庭河,李才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阳执恢字第00004-1号申请执行人郭庭河,195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才来,195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庭河与被执行人李才来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才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2009)郧执字第72号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郭庭河以发现被执行人李才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才来银行存款予以扣划,并已兑付给了申请执行人郭庭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08)郧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