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树岳与青岛东硕服饰有限公司、张丽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岳,青岛东硕服饰有限公司,张丽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541号申请人王树岳。被申请人青岛东硕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英。被申请人张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岳诉被告青岛东硕服饰有限公司、张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树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树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东硕服饰有限公司、张丽英款项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栗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