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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三明市佳源米业有限公司、刘振宁、郭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4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祖建顺,行长。被告三明市佳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刘振宁,董事长。被告刘振宁,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郭佳,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福建省三明成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谢国雄,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被告三明市佳源米业有限公司、刘振宁、郭佳、福建省三明成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7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三明市佳源米业有限公司、刘振宁、郭佳、福建省三明成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价值70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提供担保的价值7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红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