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执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蒋纪勇与李华平、浙江柯菲过滤器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纪勇,李华平,浙江柯菲过滤器有限公司,李虹龙,林琛傈,台州市富越农荘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伊阳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路执字第1954号申请执行人蒋纪勇。被执行人李华平。被执行人浙江柯菲过滤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华平。被执行人李虹龙。被执行人林琛傈。被执行人台州市富越农荘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法定代表人林琛傈。被执行人浙江伊阳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法定代表人林琛僳。蒋纪勇与李华平、浙江柯菲过滤器有限公司、李虹龙、林琛傈、台州市富越农荘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伊阳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台路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纪勇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华平、浙江柯菲过滤器有限公司、李虹龙、林琛傈、台州市富越农荘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伊阳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2586500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浙江伊阳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海市杜桥镇医化园区的厂房及其土地和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得款20970181元,本案经参与分配,分得人民币443185元,余款未付,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撤回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路执字第19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海虹审 判 员 叶 帆审 判 员 王玲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卢梦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