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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苏全与王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苏全,王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385号原告张苏全,居民。被告王浪,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苏全诉被告王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苏全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苏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辛 晖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人民陪审员  黄超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