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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叶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979号原告福建省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陈顺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凤荣,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芽明,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福建省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叶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潘彩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馨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