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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嘉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孟相才与王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相才,王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嘉民初字第74号原告孟相才,又名张波,男,1942年6月3日生,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人。被告王苟,男,沁水县人,40多岁,农民,现住沁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相才与被告王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相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树真代理审判员  李凯凯人民陪审员  闫明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霍素娟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