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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法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徐来强与付长青、周生锋、陈建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来强,付长清,周生锋,陈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842号申请人:徐来强,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付长清,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周生锋,男,汉族,齐河县。被执行人:陈建忠,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2年11月6日作出的(2012)齐商初字第1427号民事调解书,法定时间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周生锋的银行存款叁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