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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漆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漆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230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漆某甲,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漆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1995年与被告自由恋爱结婚,于2000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20年共生育三个孩子,二个女儿一个儿子,大女儿已满18岁,原告于被告结婚以来,因为家庭琐事,夫妻经常吵架,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2011年又因为琐事打原告,把原告嘴唇打裂了,至今还留有伤疤。2015年麦秋,被告又因为喝多酒把原告右眼打的乌眼青。2015年7月又因为琐事用脚踢原告下巴,踢的淤青。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大女儿已成年,二女儿和儿子双方各自抚养,各自负担各自的抚养费。鉴于被告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属于过错方,原告请求人民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照顾过错方及照顾女方的原则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已经深深伤害了原告,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痛苦,心理上也有很大的创伤,给原告的正常生活已经带来了影响,请求给予原告精神抚慰金。婚后20年被告经常找各种借口与原告吵架,原告一直在提心吊胆中度过,原告已经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所作所为,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五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二女儿随原告生活,儿子随被告生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偶尔吵架,我没有打过原告,我与原告感情很好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农历10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漆玲玉,××××年××月××日生育次女漆玲悦,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育男孩漆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已生育子女,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不应草率离婚。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漆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志勇陪审员  孟祥雨陪审员  李 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