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小冈组织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小冈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328号罪犯张小冈,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重庆市南川区人,土家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南法刑初字第116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小冈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以罪犯张小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小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小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海南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阮雪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