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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英军与被告赵丹、吴彬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军,赵丹,吴彬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2004号原告:李英军,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恒屹家园小区8号楼三单元303室。被告:赵丹,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朝阳县瓦房子镇三官营子村第八组0136号。被告:吴彬彬,男,1986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瓦房子镇锰矿社区二组06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军与被告赵丹、吴彬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军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英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李英军负担。审判员  毕明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栾存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