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英军与被告赵丹、吴彬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军,赵丹,吴彬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2004号原告:李英军,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恒屹家园小区8号楼三单元303室。被告:赵丹,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朝阳县瓦房子镇三官营子村第八组0136号。被告:吴彬彬,男,1986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瓦房子镇锰矿社区二组06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军与被告赵丹、吴彬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军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英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李英军负担。审判员 毕明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栾存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