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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商初字第09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北华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北华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商初字第0920-1号原告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华钢路1号。被告武汉北华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大桥新区邢远长村2号公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北华伟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11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7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祁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