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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亚宁与重庆轴承工业公司汽车轴承厂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231号原告李亚宁,女,1962年1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委托代理人项仁智,重庆市大渡口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轴承工业公司汽车轴承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岩一村41-44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3936-5。法定代表人韩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勇,男,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林超,男,1984年12月19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原告李亚宁诉被告重庆轴承工业公司汽车轴承厂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朝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宁的委托代理人项仁智,被告重庆轴承工业公司汽车轴承厂的委托代理人曹勇、林超到庭参加诉讼。经查,2014年11月6日,原告李亚宁因购房移入由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所石坪桥横街×××号××幢××单元×××××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轴心村×号附××号。审理中,原告李亚宁向本院出示由被告重庆轴承工业公司汽车轴承厂于2008年6月2日盖章的房屋使用权证,该证载明:房屋使用权人为李亚宁;房屋坐落:九龙坡区轴心村××号附××号;房屋使用权限:30年(2033年终止)。被告重庆轴承工业公司汽车轴承厂认为原告李亚宁提交的房屋使用权证系原告李亚宁未经过合法程序取得。原告李亚宁认为其合法取得被告重庆轴承工业公司汽车轴承厂的房屋使用权证。2015年7月10日,该房屋被依法征收,原告李亚宁作为该房屋的使用权人,应当依法享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权利,但被告重庆轴承工业公司汽车轴承厂却认定原告李亚宁不属于征地拆迁安置的对象,原告李亚宁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一、确认原告享有对九龙坡区轴心村××号附××号的房屋使用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企业单位自管公房的分配,属于企业内部分房,涉及企业自主管理权范畴。讼争房屋系被告自管的公有住房,本案原告起诉请求的是确认原告享有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轴心村××号附××号房屋使用权,双方争议的实质是原告对被告的公房内部分配发生争议,构成因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原告可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解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亚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朝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