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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被执行人周一伟、周正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周一伟,周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224-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杭州西路76号。负责人周蔚,行长。被执行人周一伟。被执行人周正清。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被执行人周一伟、周正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周一伟、周正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99397.13元及利息66576.33元,支付因主张债权而支出的费用1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238元、执行费719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被执行人周一伟、周正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493374.46元(含调解利息、因主张债权而支出的费用、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桂 鹏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峰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