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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民二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廖锁秀与李武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锁秀,李武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上民二初字第180号原告:廖锁秀,女,汉族。被告:李武明,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负责人:李文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锁秀与被告李武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明为由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龙岱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喻斌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