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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左某某诉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行储蓄存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3481号原告:左某某,女,194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行,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合作乡和兴街60号,组织机构代码71180987-7。负责人:吴应坤。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左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扬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