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68-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小莹与刘锟洪、广州花都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68-2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花都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梁正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莹,住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锟洪,住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晓玲,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天明,住广州市芳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芬,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日权,住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均均,住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荣欢,住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惠芳,住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有志,住湖南省祁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雨,住辽宁省大石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锦伟,住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晶晶,住广州市萝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宁,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玲苑,住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杰,住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丽君,住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芳,住河南省南召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利,住北京市大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环环,住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懿,住江苏省灌云县。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丽华,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十四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125--11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由于上诉人民属集团已将上诉人公司划入从化片区,且其管理人员也在从化区办公,因此本系列案应由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涉案商品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