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刑立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雁刑立字第00002号自诉人毋某某。自诉人毋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刑事自诉状,要求追究被告人王某某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被告人王某某偿还被骗取财物的损失648912.13元和赔偿其精神损失120000元。本院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自诉人毋某某要求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罪名为诈骗罪,且控诉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的涉案数额超过500000元,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另外,自诉人毋某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毋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宏军人民陪审员 侯斌杰人民陪审员 李小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