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6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村支行与曾庆丰、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村支行,曾庆丰,潘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099号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村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红炭山龙岩矿务局大门旁。法定代表人杨春荣,行长。委托代理人曾益春,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的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曾庆丰,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潘峰,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村支行诉被告曾庆丰、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村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村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 达 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笑燕(代) 搜索“”